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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标准化处 文章来源:山东质量技术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1 22:54:51 【字体: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企业产品标准管理,促进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备案人员的素质,备案标准的质量水平以及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现对企业产品备案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执行。一、明确备案分工,加强备案管理
    在遵守《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基础上,根据工作和形势的需要,省局决定对在省局备案产品的范围进行调整。各级要明确备案分工,严格遵守备案分工的规定,不得越权,造成备案工作的混乱。
    1、为便于管理和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关于10%以下饲料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省局备案的饲料预混合饲料范围从5%以下扩大到10%以下,饲料添加剂按原规定不变。
    2、根据国家关于将医疗器械划分为一、二、三级并分级备案的规定,原在省局备案的一级医疗器械下放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根据肥料的有关管理规定,将在省局备案的化肥产品调整为肥料产品。
    4、上述产品的备案工作调整后,登记工作也相应随之调整,备案与登记由同一部门负责完成。
    5、在省局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年审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 二、统一备案标准的格式,增强标准的严肃、规范性
    1、为维护备案标准的严肃性、权威性,防止伪造备案标准,省局决定对全省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统一使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具体样式见附件1)打印。标准封面备案标准专用章的尺寸、字体、颜色以及标准封面以后的专用备案标识的尺寸、字体、颜色都必须和附件1的样式一致。执行本要求后企业只打印1份标准报批稿,连同符合GB/T1.1格式要求的标准文本的软盘(以WORD方式存盘)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2、为规范标准编写格式和内容,全省应尽可能统一使用山东标准化协会组织编写的《企业标准编写模板》。未使用GB/1.1编写模板的单位应使用《企业标准编写模板》,已经使用GB/1.1编写模板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标准编写模板。 三、加强备案制度建设,提高备案标准质量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均须在企业标准化检查员审查并签字后,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经分管人员审查后方可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出现影响备案的技术因素时应经标准化科(处)长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3、受委托承担标准审查任务的技术机构和人员,须经过作为委托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授权和聘任后才能开展标准审查工作。
    4、在企业产品标准获准备案前,应要求企业填写《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情况审查表》(见附件2)并对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能力进行符合性评价,对评价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应积极帮助联系委托检验事项,并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评定的企业,不再进行符合性评价。
    5、按照《山东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有关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应要求企业在备案的产品标准前言中增加“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字样。对到期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备案,复审应符合省局的有关要求。
    6、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实施抽查制度,以督促提高备案质量,对问题严重的应予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没有成效的,要停止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资格。 四、增强人员素质,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按照省委、省政府政务工作提速的要求,省局规定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工作日有10日缩短为2日,各地要认真执行。为了既及时办理完结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又保证备案标准质量,省局要求:
    1、全省使用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
    2、备案标准逐步实现文本和软盘(或光盘)并行存档,向自动化、无纸化办公方向发展。各市应定期将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在网上公布。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准备案人员应加强标准化知识的学习,接受上级质监部门的标准化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标准化检查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以保证企业标准起草的质量,提高备案标准水平。
    本规定自7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凡与此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备案要求,皆以此规定为准。

文章录入:李彦才    责任编辑:sdfeed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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